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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239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第7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代替。

  2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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