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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爱鸟护鸟历史悠久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次数:369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春天是鸟儿繁殖的季节。

 

人们常说:“莫打三春鸟”。说明了我国劳动人民对于鸟类的认识和爱护,自古以来就有。
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孔子提出“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史记·孔子世家》)的保护鸟类思想。
西周王朝不仅注意保护雌鸟,而且也注意保护幼鸟。如:“祭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即雌性鸟兽)”“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周礼》)。
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规定:“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孕育不得杀,壳卵不得采”等等(《淮南子》)。说明帝王王法规定,不准捕杀繁育的亲鸟,禁止掏鸟蛋。
到宋朝,有关爱鸟护鸟的法令,有“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鸟,弹射飞鸟”(《续资治通鉴长编》)。至元代还规定了“严禁狩猎天鹅、鹰隼”的法律。
对于鸟类的认识和保护,到了明朝的李时珍(1518年—1593年)著述的《本草纲目》,记述的鸟类有三卷。第47卷的水禽类23种,第48卷的原禽类23种,第49卷的林禽类17种、山禽类13种。这部历史巨著,不仅具有医学方面的实践意义,驰名中外,而且,又是我国当时的识鸟爱鸟的总结,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对于鸟类认识和爱护的光荣传统和悠久历史。
但是,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对爱鸟护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而推动这项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时期。     
我市被誉为“湿地之都”“候鸟天堂”,为各种鸟类的栖息繁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市对鸟类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视,将每年的4月22日—28日一个星期确定为“爱鸟周”,并以“爱鸟周”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向广大市民宣传鸟类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了解鸟类的存在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增强对鸟类的关爱和依法保护鸟类的自觉性,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使越来越多的民众自觉加入到保护鸟类的行列中来,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鸟类的良好氛围。
我市社会公众爱鸟护鸟宣传教育十分重视,通过组织开展“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爱鸟课堂”“观鸟月”“湿地讲堂”“世界候鸟日”等一系列活动,有力地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保护鸟类资源的意识,社会上爱鸟护鸟志愿者不断增多,爱鸟护鸟感人事迹层出不穷,保护鸟类资源的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由于保护管理和宣传力度的加强,我市迁徙候鸟种类与数量不断增多,鸟类种类由1990年236种增加到现在的297种。我市的指示性物种黑嘴鸥种群由最初发现的1200多只上升到10000多只,种群扩大近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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