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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立法防治校园欺凌

    4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辽宁省校园欺凌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

    制定本条例旨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小、快、灵”的立法要求,条例草案从小切口入手,突出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思想,在欺凌预防、发现、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班主任、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是欺凌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建立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等有关机制,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推动校园监控全覆盖,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目的是推动欺凌防治工作更规范有效,通过落实事前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通过完善及时干预机制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欺凌产生的社会影响。条例所规范的对象属于未成年人,要避免套用规范成年人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要坚持防治并举、重在预防,治早治小、重在发现,齐管共管、重在学校,双向保护、重在弱者,教惩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无论是预防还是治理校园欺凌,前提是学生要具有识别能力,掌握应对方法。现实中,存在校园欺凌识别难度大、易与学生之间非欺凌的矛盾冲突混淆、学生缺少有效应对方法等问题。建议增加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欺凌预防教育,让学生了解正确、科学的预防和对待欺凌行为的方法等相关内容。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通过完善家校协作沟通,使家校双方更容易了解学生情况,更易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建议增加建立完善家校协作沟通机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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