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信息 >动态要闻

明确七种典型行为!禁止价格欺诈新规本月起施行


  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对于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根据规定,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属于价格欺诈。    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逐渐接受商品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    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信息来源:辽河晚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美丽辽宁||发现辽宁之美 感受辽宁之好 我在辽宁等你(二)
下一篇: 美丽辽宁丨水清岸绿 宜业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