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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文化旅游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盘锦市文化旅游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文化、旅游、广电市场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电影管理条例

4、出版管理条例

5、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印刷业管理条例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9、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1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1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15、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16、电视剧管理内容规定

17、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2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3、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2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5、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6、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8、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9、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30、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31、复制管理办法

32、内部资料性出版管理办法

3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3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3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3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37、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3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39、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40、旅行社条例

4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2、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4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44、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45、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46、导游管理办法

4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4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49、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50、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盘锦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四、决定机构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五、 机构职能:

    盘锦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电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文物市场、电影市版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

2、依法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有:(1)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服务、电子游戏、美术(艺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2)查处榆树、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行为;(3)查处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和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4)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像放映行为。

3、负责组织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开展属地文化市场的执法工作。

4、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罚结果公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七、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方式及途径:

24小时投诉电话:12318,12301,12345

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点差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反馈程序: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咨询途径

       盘锦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电话咨询:0427-2889606

       信函咨询地址: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62号

       邮编:124013   联系电话:0427-2889606

九、机构监督部门: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法规科

电话:0427-2993019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62号

联系电话:0427-288960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息来源:市文旅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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