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旅局柔性执法案例(永兴艺图文制作)
- 发布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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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文旅局柔性执法案例
2022年07月25日10时25分至2022年07月25日10时45分,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朴熙成(20207024)、周宏(20207044)、勾金松(20207035)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对双台子区胜利街道胜利小区2-27-349-1-101永兴艺图文制作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悬挂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证据:1、文书编号为(辽盘)文综检(勘)字〔2022〕C-00152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说服教育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盘锦市文旅局柔性执法》第265条之规定及《盘锦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条第一项之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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