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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57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1月14日(腊月二十三)、1月21日(除夕)至26日(正月初五)、2月5日、6日(正月十五、十六),每日7时至23时(除夕夜不限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4.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车站、桥梁、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8.工程施工现场;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城区楼前自家小院;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12.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草原、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场所。

    三、加强住宅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划定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做好巡查值守、安全防火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不规范燃放行为。节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清扫保洁,烟花爆竹燃放遗留物在消除复燃起火隐患后,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转运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规定之外事项,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57号令)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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