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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文明盘锦人④

今天,“践行《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文明盘锦人”,为您介绍《条例》中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一部分。

01破坏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0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展示、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

03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吵闹或者使用手机等便携式播放工具高声播放音频、视频。

04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及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进行文化、体育、健身、娱乐、培训及声乐(乐器)练习等活动时产生超标噪声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0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时,随意插队以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06违规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商品、杂物,在经营活动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者噪声。

07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08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违规使用远光灯,违规变更车道、掉头或者停车。

09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欺诈乘客、中途甩客、空车待租拒载、不按计价器收费或者强行拼客。

10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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