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文明盘锦人⑤
- 发布日期: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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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践行《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文明盘锦人”,为您介绍《条例》中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部分。
0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滋扰驾驶员、乘务人员及其他乘客。
02霸占、抢占公共座位或者应对号入座的他人座位。
03在住宅小区内及出入口处停放机动车,妨碍公共道路、共有道路通行,占用、损坏绿地或者小区设施,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堵塞他人车库门。
04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楼梯、消防通道等空间,放置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物品。
05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为宠物注射必要的疫苗,携宠物出户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虐待、遗弃宠物,宠物死亡后未做无害化处理。
06在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公园、广场、车站、商场、饭店、医院和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07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08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09进行包含有色情、暴力或者低俗内容的网络聊天、网络宣传、网络直播。
10监护人或者陪同的成年人没有约束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以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1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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