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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文旅广电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大连XX实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1.基本案情:

2022年08月24日,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XX实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无旅游业务,当场发现当事人组织会员39人在门口集合,准备到营口市鲅鱼圈区XXX景区开展两天一夜团队游,其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全过程录像记录。

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分公司组织会员39人,在8月24日至25日到营口鲅鱼圈区XXX景区开展两天一夜团队游,在执法人员发现时已经完成了人员集结、租用黄色牌照客车1辆,支付了车费、房费、餐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行程安排是当日到营口旅游,次日下午返回盘锦。大连XX实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在这之前还组织过三次活动,涉及135人,这三次活动都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2.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给予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4.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吸引顾客,开展其他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市文旅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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